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