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 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 其故俗治,毋赋税 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 以地比给 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 郡时时小反,杀 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 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 铁助赋,故 能赡之。然兵所 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 擅赋法矣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