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