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 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