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