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