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河 东守尉行县至绛,绛侯勃自畏恐诛, 常被甲,令家人持兵以见之。其後人有上书告勃 欲反,下廷尉。 廷尉下其 事长安,逮捕勃治之。勃恐,不知置辞。吏稍侵辱之。勃以千金与狱吏,狱 吏乃书牍背示之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。 公主者,孝文帝女也,勃太子胜之尚之,故 狱吏教引 为证。勃之益封受 赐,尽以予 薄昭。及系急,薄昭为言薄太后,太后亦以为无 反事。文帝朝,太后以冒絮 提文帝,曰:“绛侯绾皇帝玺,将兵於北军 ,不以此时反, 今居一小县 ,顾欲反邪!”文帝既见绛侯狱辞,乃谢曰:“ 吏方验而出之。”於是使使持节赦绛侯,复爵邑。绛侯既出,曰:“吾尝将百万军,然安知狱吏之贵乎! ”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