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