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