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