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