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