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