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 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