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 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 故俗治,毋赋税。 南阳、汉中 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 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 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 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 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 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 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