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