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 置初郡十七, 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 南阳、汉中 以往郡,各以地 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 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 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 之。然兵所过县, 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