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