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 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