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