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 岁,诛羌,灭南越,番 禺以西至 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 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 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 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 县,为以 訾给毋乏 而已,不敢言 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