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