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