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 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 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 以其敌怒之;自多 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 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 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 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 悟,辞言 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 之难也。得旷 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 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 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 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