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