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