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