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