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