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 ,诛羌, 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 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 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 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 被具。而 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 汉发南方吏卒 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 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 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 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