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