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