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