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 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 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