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 岁,诛羌,灭 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 治,毋赋税。南 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 具。而初 郡时时小反 ,杀吏,汉发南方吏 卒往诛之,间岁 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 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 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