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