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,在 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 失穷之;自勇其 断,则毋以其 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 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 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者, 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 旷日弥久,而周泽 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 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 成也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