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