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