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