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