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 诛羌,灭南 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 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 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 食币物,传车马 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 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 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 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