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