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河东守尉行县 至绛,绛侯勃自畏恐诛,常被甲,令家人 持兵以见之。其後人有 上书告勃 欲反,下廷尉。廷尉下其事长安,逮捕勃治之。勃恐,不知置辞。吏稍侵辱 之。勃以千金与狱吏,狱吏乃书牍背示之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。公主者,孝文帝女也,勃太子 胜之尚之 ,故狱吏教引为 证。勃之益封受赐, 尽以予薄昭。及系急, 薄昭为言薄太后, 太后亦以 为无反事 。文帝朝,太后以冒絮提文帝,曰 :“绛侯绾 皇帝玺,将兵於北军,不以此时反 ,今居一小县,顾 欲反邪!”文帝既见绛侯狱辞,乃 谢曰:“吏方验而出之 。”於是使使持节赦绛侯,复爵邑。绛侯既出,曰:“吾尝将百万军,然安知狱吏之贵乎!”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