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 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