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