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